農村出行注意啥?農用三輪別載人,安全提示要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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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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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要說明一下,今年12月2日的時候,是第9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它的主題呢,是“知危險會避險,安全文明出行”。
這年頭,城鄉(xiāng)道路持續(xù)擴張,農村機動車保有數(shù)量快速增長,像摩托車、三輪車、低速載貨汽車、家轎等都大致普及,群眾參與的交通出行相關的活動有相當多的存在。在這同一時期,因安全出行意識淡薄等因素所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也呈現(xiàn)出容易發(fā)生且多發(fā)的態(tài)勢。今年國慶假期期間,在吉林松原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的那個位置發(fā)生了貨車相撞的悲慘事故,其中一個顯著的問題是有大量農民工乘坐貨車去做工。實事求是講,這種現(xiàn)象在農村極為常見。于農村之地,拖拉機,會時常充當客車角色,三輪農用貨車,同樣會如此,小面包車這般的客車,大量超載情況也頻繁發(fā)生。
處在農村平常的生產以及生活期間,還有什么樣的常見的并非合規(guī)合法的有關交通方面的行為,是需要引起我們的警覺的呢?
提示一:
農用三輪禁載客
勿因方便而乘坐
案例中,賈某、杜某以及其他一些人,他們都是同一個村子里的鄰居,并且都在縣城的某一個建筑工地打工,平常的時候,他們都是一起結伴行動的。今年春節(jié)放假,到了收工的時候,賈某駕駛著一輛沒有證件的、沒有牌照的柴油三輪車,載著杜某等同樣是同村的人一起往家趕,當車輛行駛到村子后面的路口并且向左轉彎的時候,由于車速太快了,結果就發(fā)生了側翻,進而導致乘坐三輪車的杜某等6個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同時三輪車也出現(xiàn)了損壞,這就形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說法:近些年來,農用三輪車憑借著具備方便以及快捷的特性,被農民們當作載貨、出行的常用工具。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條的規(guī)定,三輪車、拖拉機還有低速載貨汽車等農用車是禁止載客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這類車輛普遍沒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而且駕駛人常常沒有取得駕駛資格,致使駕駛技能無法得到保障,再加上這類車輛車身重心偏高,其裝載能力、行駛速度跟制動性能等安全技術要求不相符,同時還缺少對乘員的安全保護措施,尤其是在坑洼不平、陡坡等那樣的路況下選擇行駛、轉彎或者掉頭之時,極其容易發(fā)生交通事故。經由這個案件來提醒廣大農民朋友,為了自身生命安全起見,務必要記住不要乘坐農用車、貨車出行,更不可以人貨混裝。
提示二:
騎車切記守規(guī)則
交通法規(guī)須記牢
情景事例呈現(xiàn):莊某駕駛著輕型農用貨車,在沿著城郊道路正常行駛的進程當中,與一輛橫過馬路的電動自行車產生了碰撞。最終的結果是,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王大伯,因為搶救沒有取得成效而死亡。經過交警部門展開調查并且做出認定,這一起事故和死者違規(guī)橫過機動車道存在著直接的關聯(lián)。

本次交通事故里,王大伯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該規(guī)定指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若存在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要是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面臨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情況,在確認安全后需直行通過,王大伯的行為是導致這起悲劇出現(xiàn)的主要原因。不能否認,因為年齡、知識結構等緣由,部分農村群眾針對突發(fā)情況的處置能力相對緩慢,再加上日常接觸安全教育的機會較少,對當下道路交通現(xiàn)狀欠缺清醒認知,沒辦法全面把握和體會道路上的險情。這般種種原因,致使農民騎行電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數(shù)量逐年增多。基于此,農民朋友在駕駛電動自行車出行的時候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做到安全第一。
提示三:
“一看二慢三通過”
莫貪近路去搶道
案例情況是,徐某駕駛著公交車在正常行駛的狀態(tài)下,突然遇到行人趙某跨越了道路中間的隔離帶,以跑步的方式橫過機動車道,此時前者也就是徐某盡管馬上采取了制動措施,可是 Still 避讓不及從而發(fā)生了碰撞,最終這起事故致使趙某死亡。經過交警部門在現(xiàn)場進行勘驗之后,發(fā)現(xiàn)在這起事故當中,趙某是在機動車輛臨近的時候跨越了道路隔離設施,并且以跑步的形式橫過機動車道,他這樣的過錯行為是致使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規(guī)定,規(guī)定內容為,行人不可以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可以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情況下,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平常的日子里,尤其是春節(jié)、中秋這類節(jié)日期間,屬于農民四處走親訪友、前往城里購物的高峰時段,同時也是搶道、搶行等違法行徑的多發(fā)階段。這里面,存在一部分人,是不清楚常見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所蘊含的意義,在碰到緊急狀況時容易變得驚慌失措,不能夠及時正確地進行避險自救;還有一部分人,是交通安全以及規(guī)則意識匱乏,甚至懷有“我身為行人,機動車不敢撞我”等僥幸心態(tài),養(yǎng)成了與機動車“任性”搶行、在紅綠燈下“悠然踱步”等不良習性。一次又一次上演的,因對交通規(guī)則漠視從而遭遇不幸的悲劇,向眾人發(fā)出提醒,在過馬路之時,務必要依據(jù)交通信號燈的指示來通行,在沒有信號燈的地段,要仔細觀察路況,在確定沒有車輛駛來之后,再安全地通過,過馬路的時候不要奔跑,一定要記住,不要和機動車以及非機動車搶行,也不要去搶道。
提示四:
勿駕“超標”電動車
牌證保險不可少
案例如下,劉某動用電力驅動的簡便三輪摩托而出門去辦事,當行駛到一個呈現(xiàn)“丁”字形狀的路口附近之時,朝著左邊轉彎,于此情形下呢,與吳某所駕駛的面包車發(fā)生了碰撞,這次事故致使劉某受了相當嚴重的傷勢。以交警部門展開調查的情況來說,傷者劉某并沒有獲取機動車駕駛證,在騎車的時候又違背了禁止標線指示從而進行通行,其所駕駛的乃是制動方面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而這些存在過錯的行為成為了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緣由,故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有不少農民朋友持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覺得只要是那種靠電力來驅動的二輪以及三輪車輛便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墒菍嶋H上啊,這里存在著一個相當嚴重的誤區(qū),因為電動自行車并不全都是非機動車。而區(qū)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關鍵之處在于驅動方式以及設計最高時速。按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標準》里的規(guī)定,那種靠電驅動的,其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20公里每小時,整車重量不大于40千克,并且具備人力騎行功能的兩輪車輛,才屬于非機動車。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標委會修訂發(fā)布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該規(guī)范自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它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嚴禁超過55公斤,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劉某駕駛的電動車被鑒定為最高設計車速大于40公里/小時,所以無疑屬于機動車。近年來,以電動二輪、三輪車為代表的超標車很受農村群眾歡迎。然而,這些“問題車”雖以電瓶為動力,可屬于機動車范疇,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一方面,這類電動車帶有此類問題的普遍情況是速度快,安全性能差,且還存在載貨載人狀況,由于重量增加致使重心增高這一情況,一旦緊急情況出現(xiàn),車輛就難以實施控制,極其容易發(fā)生側翻;另一方面,這類電動車有著無牌無證情形由此導致不能投保,要是交通事故依照機動車標準來進行處理,就會面臨難以把握的狀況,進而又會引發(fā)一系列民事侵權訴訟。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定下的規(guī)定,電動車沒掛牌就上路去駕駛的,會被罰款200元,而對于沒有駕駛證就駕駛的情況,除了要罰款200元到2000元之外,還得依據(jù)具體情節(jié)給予為期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處罰;要是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然后上路去行駛的,不管情節(jié)處于何種狀況,也不管是不是發(fā)生了較為嚴重的后果,一律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將會被判處拘役并且還要繳納罰金。在本案里,劉某所帶來的教訓向人們發(fā)出提醒,要是日常出行確實需要電動自行車的話,那么在進行選購之際,務必要將產品的技術標準以及參數(shù)(新國標)了解得清清楚楚,購買完成之后,要趕快到車管所去上車牌,并且到保險公司起碼購買交強險。要是有需要駕駛機動車的情形,還得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張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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